释义 |
专利无效宣告,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的理由,只要包括以下几种: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4)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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