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合同催告合理期限 |
释义 | 解除合同催告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被催告方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催告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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