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逃出资罪成立与否的问题? |
释义 | 实际当中要判断“抽逃出资罪”成立与否,还有一些较复杂的因素需要考虑,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成立时健全合法、资本充实的公司,其后发现有抽逃出资情况的,是判其设立无效,对行为人以犯罪论处;还是依然承认设立有效,要求行为人及关系人承担私法上连带的出资认缴责任及财产价额填补责任,将公司资本充实起来即可呢。另外行为人主观因素对上述判断有多大影响。 (二)要考虑公司资本是否被作为公司资金部分的使用过。股东所缴纳的出资不能随意抽回、注册资本额亦不能随意减少,但并不是说资本金不能使用,恰恰是为了开展公司的经营活动才筹集资金的。如果有已将部分资金用在公司经营活动上的事实,就很难认定行为人自始有虚假出资的主观故意。 (三)从公司成立到抽出资本这一段时间的长短也影响对犯罪的认定。“抽逃出资罪”的立法宗旨在于预防、制裁公司设立中违反公司法上资本充实原则的犯罪。如果从公司抽出资本的行为在时间上远离公司设立程序或者抽出后很快又补足了的话,也需考虑适用此罪的妥当性。 推荐阅读: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鉴别与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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