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缴纳税款的施行 |
释义 | 主管国税机关: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受理地点: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 税款缴纳方式,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国税机关缴纳税款的方法和形式。目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缴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转账缴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国税机关填制的缴款书通过其开户银行转账缴纳税款的方式。其程序是: ①申报纳税窗口根据征管信息系统的税款征收信息填制缴款书; ②申报纳税窗口将填制的缴款书除存根联留存外,其余各联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凭已填制的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解缴税款。 (2)自核自缴(三自纳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开缴款书,自行到银行缴纳税款的方式,其程序是: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开缴款书向其开户银行解缴税款,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 ②申报纳税窗口在受理时,必须查阅纳税人由国库经收处已盖章收讫的缴款书收据联,并收取缴款书存根联。 (3)支票缴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用支票缴纳税款的方式。支票缴税需在国税机关、银行、国库实现计算机联网后方可实施。其程序是: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申报表(包括附报资料)和支票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窗口办理申报事宜。 ②申报纳税窗口审查支票的有效性 a支票有效,申报纳税窗口填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完税凭证,同时,及时制作支票清单,并随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写的支票交国库。 b支票无效,则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令其补正。 ③国库凭支票划解税款并向国税机关及时反馈划解信息。 (4)现金缴税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用现金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其程序是: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申报的 a、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申报表(包括附报资料)和现金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办理申报事宜; b、申报纳税窗口填制《税收通用完税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收取现金后,将完税凭证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窗口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开汇总缴款书将现金交国库经收处解缴税款。 ②纳税人无需申报的(主要指简易申报户) 申报纳税窗口填制《税收通用完税证》,向纳税人收取现金,将完税凭证收据联交纳税人;同时,申报纳税窗口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完税证”进行汇总,填开汇总缴款书向国库经收处解缴税款。 (5)信用卡缴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用信用卡缴纳税款的方式。其程序是: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申报表和信用卡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或有关银行网点办理缴纳税款事宜。 ②申报纳税窗口或有关银行网点受理时,应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余额。 a、足够支付税款的,办理划卡缴纳税款手续 国税机关、银行、国库实现计算机联网的,申报纳税窗口填制《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b、存款余额不足的,当即告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足款项。 (6)银税一体化缴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税款解缴专用账户,按期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国税机关通知银行直接划解税款,或自行到国税机关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的方式。按实施方式不同,可分为一般缴税专户缴税、网上实时缴税和批量扣款征收。 ①一般缴税专户缴税程序 a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提前存入缴税专户,同时在法定期限内向国税机关办理申报事项。 b申报纳税窗口根据征管信息系统传递的税款征收信息填制缴款书,查询缴税账户可支控额并及时通知银行划解税款。 c指定银行根据国税机关通知,划解税款并将划解信息及时反馈国税机关。 ②网上实时缴税程序 a、网上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国税机关指定的联网银行开设税款解缴专用账户,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同意银行按纳税申报信息从其专用账户上划缴税款。 b、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纳税申报申报前在专用账户存入不少于当期应纳税款的款项。 c、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登录电子申报纳税系统,输入并提交当期缴纳税额信息。 d、联网银行税银扣划系统根据电子申报纳税系统提供的纳税人有效申报缴纳税款信息,实时自动从其专用账户中扣划税款。 e、国税机关定期与联网银行核对当期扣划的款项数据后,填开缴款书,将联网银行扣划的税款向国库经收处划解。 ③批量扣款征收程序 具体程序同委托银行扣缴税款程序。 (7)委托代征缴税 :是指委托代征单位按照国税机关规定的代征范围和要求,以国税机关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方式。其程序是: ①委托代征单位以国税机关的名义向有关纳税人收取税款、开具完税凭证,并根据委托代征协议(或国税机关规定)及时填开缴款书解缴税款;同时应按期填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并持《票款结报手册》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②根据协议或规定,申报纳税窗口在委托代征单位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后,根据报送的完税证和《票款结报手册》,及时填制缴款书向国库经收处解缴税款。 (8)国税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①代开发票征收——适用于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其程序是: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在代开发票前依法计算并征收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纳税款,收取款项后通过征管信息系统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并在完税凭证备注栏注明“发票代开”和发票号码。 ②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征收——适用于没有微机编码或没有缴税账户等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以及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其程序是: 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并在完税凭证备注栏注明“临时征收”。 ③国税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税款征收 A、扣缴税款的缴纳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管理部门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管理部门制作《扣缴税款通知书》,连同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填制的缴款书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缴款书备注栏注明“扣缴税款”。 b、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国税机关通知,扣划税款并将划解信息及时反馈国税机关。 B、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缴纳 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填开缴款书,将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后的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解缴入库。在缴款书备注栏注明“拍卖(变卖)所得”。 ④补充申报开票征收——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完成后或纳税评估发现申报数据有差错,需要调整申报数据进行二次申报,以及双定户核定发票增量或发票核销时实现税款而进行的申报征收开票。其程序是: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完成后或纳税评估发现申报数据有差错,以及双定户核定发票增量或发票核销时实现税款,需要调整申报数据进行二次申报的,填写纳税申报表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补充申报。 (2)申报纳税窗口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申报”录入中进行申报调整。如需补税的,在开具完税凭证时,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但不罚款;如是多缴税款的,可作为下期正常申报的已征税款处理。并在申报表和缴税凭证上注明“自查申报”字样。 ⑤税务查补开票征收——适用于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收检查或清算应补缴的税款追缴入库。其程序是: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税务检查部门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地方税费基金结算检查表》自行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或通过电子申报纳税系统缴纳税款。 (2)对超过补缴税款追缴期限的应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金,申报纳税窗口填开完税凭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税务查补开票”;对与《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应缴纳的罚款,申报纳税窗口开具罚款凭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查补案件罚款开票”。 6. 审计、财政机关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的税款征收——适用于国税机关对审计、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款、滞纳金的处理。其程序是: (1)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发现被审计、检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审计决定、意见书转国税机关管理部门。 (2)管理部门根据审计、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的税款、滞纳金,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管理部门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或通过电子申报纳税系统缴纳税款、滞纳金。申报纳税窗口按税务查补开票征收程序将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并在完税凭证备注栏中注明“审计、财政查补开票”。 (4)管理部门在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7. 清欠税款的征收——适用于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的税款进行征收。其程序是: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管理部门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相关资料自行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或通过电子申报纳税系统缴纳欠缴税款。 (2)申报纳税窗口按欠缴税金的所属时期,计算滞纳金。并根据欠缴税金的类别,分别在完税凭证的备注栏中注明“陈欠”、“呆账税金”或“新欠”。 二、纳税人缴纳税款期限 (一)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期限 1、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 日内申报缴纳; 2、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报关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申报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期限 1、纳税人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2、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纳税款;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并缴纳税款; (四)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由扣缴义务人于次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税款。 (五)车辆购置税 由车辆购置单位或个人于次月10日前申报缴纳。 (六)特殊规定 上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欺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国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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