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主体范围是怎样的人 |
释义 | 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主体范围是怎样的人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一般主体,既包括直接实施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行为人,也包括雇佣、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人。 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如果是单位实施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的,应当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1.主观故意不同,催收非法债务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目的是为了催收非法债务;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也是故意,但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动机多种多样,可能是为了催收债务,也可能是为了泄愤报复,为了逼取口供等等; 2.客体不同,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3.客观方面不同,催收非法债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三、催收诉讼时效 催收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催收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重新计算。在民间债务纠纷中,在无法联系到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邮寄催款函。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收到的是催款函,则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可以防止因为时效到期带来的不利影响。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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