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限定为经济适用住房。本合同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专用文本。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一、乙方购买该房屋,须持有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限定为经济适用住房。本合同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专用文本。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一、乙方购买该房屋,须持有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编号为: 。 二、本合同第三条调整为: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款: 1、核定住房标准内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超出核定住房标准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该房屋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本条款中不包含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按本补充条款的第三条约定计算。 三、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阁楼和地下室价款: 1、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室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3、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 方式确定。 4、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 方式确定。 以上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依法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履行备案义务,从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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