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津贴可以代替加班费吗 |
释义 | 【咨询】职工王莉莉来电,她在一家民营珠宝店工作,每月除了3500元月薪外,还有全勤奖、交通费、通讯费、住房补贴等2000元,此外,她还享受销售提成。春节是一年之中珠宝销售的旺季,加班加点销售自然是免不了的事。但每年的春节她加班,企业都不给加班费,她曾为此问过老板。老板说,她的加班费已经包含在企业给她的津贴中,企业不用另行支付。 她查阅了自己的劳动合同,发现其中有一条“如果有加班,企业支付的各项津贴优先支付加班费”。她感到企业的做法不合理。 【解答】上海公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翟:企业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应该予以纠正。 该企业给予职工的各项津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其范围属于职工福利,而加班费是职工放弃休息的劳动所得。因此,不能拿职工福利优先支付职工加班费,这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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