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衡水老白干”侵犯著作权案调解结案 |
释义 | 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妥善调解解决了原告黎莹诉被告北京角门衡水老白干酒专卖店、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及原告黎莹诉被告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衡水老白干酒专卖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黎莹起诉称:原告曾长期从事酿酒及食品行业的研究和管理工作,对我国各种酒类的发展和历史有着深厚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1988年5月,原告创作了“汉时衡水产佳酿,唐代天下美名扬,明朝国宴称佳品,今日开坛十里香”的诗文。后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衡水老白干酒专卖店、被告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销售的,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十多种衡水老白干酒(包括67%、56%、52%、48%、46%、40%、39%、38%等品种)的包装、装潢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上述诗文。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两起案件后,经过了解,该诗文系原告黎莹专门为衡水老白干酒提写,其与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曾有一定的渊源关系。本着司法为民的精神,该院多次与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十日后未经许可不得在其生产的酒产品的包装、装潢上使用涉案诗文;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行为在《衡水日报》上刊登向黎莹赔礼道歉的声明;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各给付黎莹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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