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
释义 | 一、共同保证和按份保证 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所做的保证。共同保证最大的特点在于保证人不是一人而是二人以上。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这两点将在下面的问题中谈到。 按份保证: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为按份保证。按份保证的每个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只能就其清偿的债务份额向主债务人追偿。 二、连带保证责任问题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也为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各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依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约定而定;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视为各保证人平均分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四、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什么保证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银行与债务人以贷还贷,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以贷还贷是指银行在债务人旧贷款未归还的情况下,与债务人签订新的贷款合同,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行为。以贷还贷这种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对于用以贷还贷这种方式骗取保证人保证的,则为法律所禁止,除非新的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用途,因为这种以贷还贷将原来他人担保的债务或者无担保的债务转嫁到了新的担保人头上,加重了新的担保人责任,严重损害了其利益。 六、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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