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与能力赔偿 |
释义 | 一、?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与能力赔偿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追偿权纠纷案。 ????原告曾某系经营吊车出租的个体户,其雇佣贾某、邢某二被告为其实际经营操作吊车。被告贾某有操作资格证,月工资为2500元。被告邢某无操作资格证,月工资1500元。2012年4月21日,被告贾某驾驶原告的吊车在新华路铁路桥南等活,春都公司找到贾某,租用吊车为该公司吊装设备。贾某电话告知原告后,原告表示同意为春都公司吊装设备,贾某叫上邢某前往作业。在吊装过程中,贾某在车下指挥捆扎设备,邢某操作吊车,因指挥、操作不当,吊装的设备翻倒,将在场的春都公司员工王某砸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后原告和邢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春都公司赔偿王某的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695896元。后春都公司向曾某提出追偿,并将本案原告诉至本院。经本院一审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生效民事判决判令曾某赔偿春都公司3106408.81元。曾某已履行该判决,后向本案的二被告提出追偿,双方产生纷争。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原告曾某作为雇主,在选任雇员时,明知被告邢某无吊车作业操作资格证,同意或默许其上吊车作业,且未尽到作业现场管理之责,对事故的发生,明显存在重大过错。被告邢某无证作业,操作不当,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失。被告贾某接受雇主指派,前去实施吊装作业,作为有操作资格的雇员应按规定操作,完成雇主交给的任务,但其不履行职责,放任让不具操作资格的邢某上车作业以致造成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亦存在重大过失。原被告三人虽同属重大过错,但相比而言,原告曾某的过错最大,应当承担大部分事故赔偿责任。被告邢某的过错程度又大于被告贾某。被告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比例应与其过错程度比例相当,综合分析,本院酌定原告曾某承担其已赔偿损失的60%责任,被告邢某应承担曾某已赔偿的30%,剩余10%由被告贾某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一、被告邢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曾某赔偿93192.24元。二、被告贾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曾某赔偿31064.08元。三、驳回原告曾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么将平均分摊责任。 二、连带赔偿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三、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与能力赔偿的相关内容,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随偿。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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