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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错案中国家应该给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
释义
    刑事司法程序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压力,错案中的刑事程序就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了。错案中,国家已经侵犯无辜当事人精神权利,只要有侵权事实就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美国法院曾在案件中指出,“如果一个神志正常,身体健康的人不能妥善对付案件中的情况所带来的精神压力,就可以认为存在严重的精神损害。”豐从行为本身认定侵权而不是从行为后果认定侵权及决定是否赔偿。错案中的国家赔偿应该直接独立给予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理由如下:
    第一,人的精神权利是独立存在的。精神权利是实际存在的事实。人权概念和范围不断地扩张,在人权为中心的法律制度建构中,人的各种权利丰富而且多样。人身权、财产权是最基本的权利。还有人的精神权利,例如、发表言论、出版著作、精神平等权等。人的对象只一个,但是人的权利却是多样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观念的发展,权利演绎更加丰富。人的精神权利,是随着社会进步而得到重视。隐私权、平等权、名誉权、精神健康权,都不应该受到非法侵犯。人的精神是自由的,不应该被强迫。在传统的社会生产力比较低下的社会中,认为公权力机构为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是第一位的,可以忽略或者部分忽略无罪嫌疑人遭遇到公权利的讯问、审判等行为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忽略错案中无辜人的精神权利赔偿。现在,权利束丰富多样,也更可能遭遇侵犯。在一个行为中,侵犯多个权利,错案当事人在人身权被侵犯的同时,其精神权利也被侵犯。精神权利被侵犯了,就应该给予赔偿。忽略人的精神权利,国家赔偿是不完整的。
    第二,矫正扭曲的社会事实。刑事惩罚当事人是维持一种社会秩序的需要,给无辜的人刑事处理违反公平正义基本原则。无辜的人遭遇刑事惩罚是其个人的不幸,也是社会的不幸,是社会治理的污点。惩罚犯罪原本是为了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实现矫正正义。犯罪行为是侵犯社会公共权益,对抗基本的社会秩序,破坏正常的市民社会规范。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就是一种恢复,一种补偿,一种回归常态的需要。而如果对没有刑事犯罪的人给予惩罚,且一般使真正的犯罪者逍遥法外,是社会治理中的一个扭曲。伤害无辜者不但不能够恢复社会基本公平正义,反倒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新的伤害,旧伤未去再添新伤,是对社会秩序恢复努力的双重伤害。惩罚无辜的人,不仅对冤屈者是损害,对社会普通市民都是一种危害,至少是潜在的危害。也许会让普通市民产生一种人人自危的感觉,也许哪一天,刑事警察找上门了,也会被无辜一次,人人都有被冤屈且被迫认罪伏法的可能,是一种普遍的恐怖。完整的损害赔偿,需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恢复被刑事司法程序扭曲的社会事实,实现普遍的社会正义。
    第三,回归基本的社会正义。在刑事活动中,对当事人进行精神强迫是必要的,是进行刑事司法,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所以,西方从人权本身进行规范,法定判处剥夺自由,则被监禁,在监禁中还有一定的娱乐空间;而中国传统社会,被判处监禁者不仅剥夺其人身自由,还得接受改造。无罪之人接受改造、悔罪、重新做人是一种精神折磨,事实上的精神压迫,是严重的精神损害行为。在错案中,公民被迫接受法定的或者是习惯性的处理,特别是刑讯逼供或者变相的、事实上的刑讯逼供,其精神遭受压迫乃至摧残。司法确认无罪后,理应对其精神上的不当处理给予赔偿,以抚平曾经的伤害。给予无辜遭受刑事惩罚的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才可以恢复社会基本秩序,型塑公民与政府间新型平等关系。公民在公权力面前同样有人格尊严,需要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可非法排除和剥夺。公民有依法接受法定调查的义务,但无辜者不能无缘无故地遭遇刑事调查和处理的伤害,给无辜人赔偿是恢复其人格权的完整性,是实现补偿正义。
    第四,弥补无辜人的损失。违法犯罪行为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公权力滥用,制造错案,也是破坏基本的社会秩序。是公权力不受约束或者少受约束的产物,通常的错案都是公权力滥用的产物。分析众多的错案,可以看出,除了本身的认知水平外,多数错案都有一定的司法不当压力存在。例如:在不当的讯问等司法程序中,司法程序添加给受害者不当的压力,甚至是过度的强迫,迫使当事人自认其罪,给受害人身心造成无法弥补的损伤。错案的国家赔偿中,单纯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措施无法给予受害人对应的救济。曾经发生的暴力伤害,虽然身体上的伤口也许恢复了,但心里上、精神上的伤口却无法靠简单点的语言恢复、救济,给付一定的经济支持,精神损失经济赔偿,用经济手段进行救济是国家赔偿最后的无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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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8:2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