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次在公共浴室盗窃如何处罚 |
释义 |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6月至2008年9月,孟某利用在公共浴室洗澡之机,乘顾客及服务员不备,以撬锁的方式连续盗窃作案16起。孟某每次作案得手后将窃取的金钱、手机、手表等物品放置在自己的储物柜中,并在浴室留宿一夜,第二天用事先准备的包裹将赃物携带出浴室。 法院审理认为,孟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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