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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董事会的相关法律常识
释义
    1、董事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2、董事会的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而非必须)设副董事长。
    3、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5)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不包括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4、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5、董事会的决议方式
    (1)董事会作出决议(如选举董事长、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3)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董事会的决议违法的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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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