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侵权 |
释义 | 问:普通法中的不法侵害和过失的主要区别是什么?解释普通法中过失侵权的主要特征。 答:在普通法上存在三种不法侵害的形式,它们是:(1)对土地的不法侵害;(2)对动产的不法侵害;(3)对人身的不法侵害。就不法侵害而言,直接伤害对其有着重要的意义。几百年来,不法侵害诉讼主要是对一种“直接”损害,这不同于侵扰的侵权行为或过失的侵权行为,后两者不是一种直接的损害,而是一种对“随之而生”损害的一种补偿。因此,不法侵害包括对涉及原告土地、货物或个人的“直接”的不法伤害。这是不法侵害的第一个特点。不法侵害的第二个特点是不法侵害的成立不需要实际的损害。这意味着不需要损害的证明,不法侵害本身是可诉讼的。例如,没有合法授权的人,在他人土地上行走,即使没有损害发生,也是一种不法侵害。原告无须证明存在特殊的损害。 过失是英美侵权行为法中一种独特的侵权行为形式,在1856年的Blyth v. Birmingham Waterworks Co.一案中, Anderson法官对其作出定义,即“过失是一个理智的人没有去做他应该做的某事,或者一个文雅和理智的人做了他不应该做的某事。”Wright勋爵在1934年的Lochgelly Iron & Coal Co. v. M‘Mulan一案中对过失做了另外的定义,即过失“合理地被推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对他人所发生的损失,它是涉及责任和违约要素的复杂的概念。”过失渊源于不法侵害,传统上是不法侵害之外的一种侵权行为。它只有在有损害证据的情况下方可提起诉讼。现代过失侵权行为发端于19世纪早期,发生于被告违反对原告所负有的关注责任。 过失侵权行为是指会给他人造成不合理损害危险的行为。通常认为,一项过失之诉的诉因包括了四个构成要件:义务的存在、违反义务的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最后一个要素表明:在无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原告不能请求象征性赔偿来维护其法律名义上的免受他人疏忽导致的危险的权利。过失侵权之诉诉因的存在必须以某种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另外,就义务要素而言,行为人的义务仅及于那些处于可预见的危险范围之中的人。只有其行为对原告构成“可以合理察觉的危险时”,行为人才对原告负有某种义务。 实际上,过失侵权案件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义务问题,而在于报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其对可预见的原告所负有的义务,即被告的行为是否合理的问题。通常,仅存在给原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轻微可能性不足以令行为人承担注意义务。在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害危险时,我们可以采用权衡分析法。一般而言,被告行为的效益以及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的负担和可行性可以抵消潜在危险的严重性和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林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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