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孕妇能被辞退吗? |
释义 | 网友提问 我是一名孕妇,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我回家休息待产,我老公就来公司找领导了解情况,但是我们领导态度非常恶劣,两个人就争吵起来,我去把他们拉开不让他们继续吵,但是公司后来就以我违法公司规定,扰乱公司秩序为理由要开除我,现在在进行劳动仲裁,请问我从哪一方面着手胜算大一点。 律师解答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1、争吵的原因在于公司领导的态度较差,公司存在过错,不应当将扰乱公司秩序全部的责任推向你。 2、扰乱公司秩序可以开除的规定,是否在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中明示。如果你不知情,只是公司单方面制订的规定,公司开除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3、从你的案件来看,焦点问题有两个:第一、是否完全因为你的原因扰乱了公司的秩序。第二、公司是否有扰乱公司秩序就可以开除的规定,这个规定你是否知情。 4、建议你从上述方面入手准备,如可以妥善解决则胜诉不是问题。 知识拓展 怀孕期间用工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是因上述六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未出现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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