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工具车辆如何处理 |
释义 |
一、犯罪工具车辆如何处理 车辆作为犯罪工具的,一律进行收缴,收缴后一律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作案后帮助处理作案工具如何定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追缴赃款是自己追缴吗 追缴赃款不得自己追缴,是由法院认定和处理赃款赃物,侦查机关负责执行。 明确赃款赃物的认定和执行主体,有利于落实没收、追缴责任,避免职责不明,互相推诿的现象,同时也有助于克服部门利益的倾向。目前,《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赃款赃物的认定和执行机关。从审判权的中立性质及审执分离的权力配置考虑,在赃款赃物的认定、处理、执行问题上,应树立法院认定和处理赃款赃物,侦查机关负责执行的原则。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如果是,又应如何处理,这显然属于裁判权的领域,理应由法院负责。” 实践中,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加之案件判决后再去查找犯罪人的财产往往已时过境迁,而有义务协助执行的犯罪人家属或有关单位不予配合,法院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难以进行;而且,法院集判决与执行于一身,违背利益无涉的中立原则,影响判决的权威。因此,确立侦查机关在赃款赃物追缴程序中的执行主体地位,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可行的模式是建立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的调查和保全制度。在侦查阶段即着手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必要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手段,并及时将查清的财产状况列入证据清单一并移送法院。同时,法院也应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对属于需及时返还被害人财产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确定双方的分工、交接和合作。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犯罪工具车辆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所以对于车辆等作案工具,一律进行收缴,收缴后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法律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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