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 如果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则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达成一致后,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就不存在送达问题。 如果由法院调解离婚,根据办案实践,法院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引导双方达成调解,由双方当场签字确认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即离婚调解书,当场送达离婚纠纷双方并加盖生效章,双方可以以此调解书去办理其他子女抚养、房产产权变更等手续,无需再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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