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省鞋业解决消费纠纷暂行规定 |
释义 | 导读:鞋子是每个人必穿的,我们买鞋子的时候不合适或者很快就坏了就是可以拿去退换的,但是为此而产生的纠纷依然不少。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纠纷,湖南省制定了湖南省鞋业解决消费纠纷暂行规定,湖南地区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此规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鞋类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和义务,及时有效地解决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湖南省鞋业解决消费纠纷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鞋类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销售的商品的质量; (二)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和“三包”凭证; (三)向消费者如实介绍商品性能、规格、材质及使用、维护、保管等注意事项; (四)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得销售;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三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生产的产品的质量; (二)明确三包方式; (三)产品包装上标明真实生产者名称、地址、电话等; (四)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提供服务,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四条 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按三包规定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 第五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7日内,因质量问题(如断底、掉跟、断面、脱胶等)不能穿着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换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六条 鞋类商品售出15日,因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换货。换货时经营者无同类型、同规格的商品,消费者又不同意换其它类型商品时,按第五条作退货处理。有同类型、同规格商品消费者又不愿意换货而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发票价格每日收取0.5%的折旧费。换货时,鞋类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在购货凭证背面加盖印盖,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七条 鞋类商品售出30日内,因质量问题引起鞋帮、鞋底开胶、断线、配件脱落、坏拉链、严重掉漆等可修复的一律免费修理。经营者进行修理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返回生产厂家修理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修理期限仍未修复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更换或退货。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穿着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换货、退货时可按购货凭证价格每日收取0.5%的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时间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至换货、退货之日止,不包括修理所占用的时间。 第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鞋类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并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九条 售出的鞋类商品经依法鉴定为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的“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应无条件承担退货责任,不得收取折旧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进行加倍赔偿。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购物凭证和“三包”凭证办理。消费者因保管不当遗失购货凭证和三包凭证,事后得到经营者追认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复印件和三包凭证。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鞋类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由消费者或经营者向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或者鉴定;消费者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直接出具公函送检或鉴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鞋类商品,不实行“三包”: (一)标明是等外品、处理品、事先已作说明的; (二)不能提供购货凭证和三包凭证的; (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鞋类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涂改的; (四)未按商品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五)超过“三包”有效期限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三条 有第十二条情况之一的鞋类商品,经营者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第十四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鞋类商品消费纠纷的,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二00四年九月一日 鞋类产品三包相关规定,推荐阅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