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发现犯罪嫌疑怎么处理? |
释义 | 原告周某、滕某与被告黎某、被告广西某某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司法鉴定宏超公司有伪造印章、巨额诈骗等嫌疑。法院仍枉法判决。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二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称,原告诉称,被告某某公司委托黎某于2010年1月2日、1月18日、2月6日与原告周某签订《末端管道埋设工程施工(部分包料)协议》、《合作承包协议》以及《施工合同》三份合同。黎某收取合同押金5000元、工程保证金60万元。 原告施工三个月后,某某公司将工程转包他人,合同押金和工程保证金不予退还。宏超公司自称公章为其工作人员黎某伪造。鉴定结果:“印章印文与广西某某通信有限公司的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但究竟是黎某伪造公司印章还是某某公司直接交付黎某的是孪生印章?法庭没有调查,也没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一审判决某某公司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但二审判决以黎某与原告所签订三份协议均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称签订的。以及在私刻公章的情况下,该无权代理行为与被代理人无关为由认定黎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这其实是以文字游戏来玩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黎某是持某某公司的委托书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且协议已实际履行。双方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连续进了几个施工班组,多台挖机。施工主要分布在北海市区各地、合浦、沙田港等地在黎某为首的项目部领导下有序进行。项目部有业主现场代表、监理代表,施工代表,施工有工程师代表陈汉福等,管理班子齐全。广西某某通信有限公司主要领导(如,总经理陈祥、张焕喜等领导)也经常来工地查看。即使没有签订协议也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二审中某某公司称,黎某所持委托上的某某公司的公章是黎伪造的。黎某在这个项目上是宏超公司唯一的对外签合同人和现场负责人。他伪造公司印章的动机上什么?某某公司为何在履行合同中未称黎不是其签约委托人,而在违约将工程转包他人后称公章是伪造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该案为何既不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莫非法官心知肚明,某某公司与黎某团伙诈骗,但仍要为宏超公司开脱?如若不然,何以解释二被告合伙诈骗周某押金5000元、滕某履约保证金600000元,被骗施工人数多(120多人),时间长(四月多)。黎某使用盖有伪造印章的委托书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60万元履约保证金用于启动工程资金,某某公司称60万元被黎某挥霍一空,黎某答辩称“对某某公司的上诉基本无异议,但黎某借到款后并没有挥霍一空”。二被告一唱一和,合谋诈骗并共同进行恶意诉讼。法院在他们所演的双簧戏又充当搭档,顾了“三簧”。某某公司用违法手段经营来获得巨额经济利润,二被告何以安然无恙呢? 引用法条: [1]《施工合同》 [2]《合作承包协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4]《末端管道埋设工程施工(部分包料)协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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