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
释义 |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那么如何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呢?小编通过多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实践,谈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的体会和认识。 ![]() 一、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划分的基本类别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最后我们从责任的认定哪些人员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负责: 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间的事故责任认定。 1、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2、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3、设计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4、监理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5、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二、连带责任的规定 除了上述的单独责任,下面也有一些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单独责任的规定 我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施工安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施工安全责任确定了一条基本原则,施工安全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建筑安全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供大家参考。“安全管理谁生产谁负责,安全责任谁生产谁承担”是我国建设法规中存在已久的一条规则,由于这条规则的存在,往往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建设各方都将主要责任推给施工单位,而施工单位又可能不是安全事故的造成方,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处理停滞不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七十二条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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