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那么,北京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是怎么样的呢?现由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北京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北京市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职工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年 月 日受理 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或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项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北京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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