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未签合同受伤,算不算工伤?在单位打架受伤住院算不算工伤? ……国务院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已实施5年多,近日,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省内高校的多名法学专家,召开了“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研”专家论证会 ,一系列工伤保障问题有望得到司法认定。具体到我市,昨了解到,工伤认定方面的争议、纠纷,最后很多不得不对簿公堂…… 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 案情:工人蒋某在宝应县一木器厂工作,一天早上6点40分左右,蒋某在木器厂操作滚胶机时,因操作不慎将左手卷入滚胶机中,导致其左手受伤。蒋某在这家单位受伤时,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依据规定,判定蒋某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认定为工伤。 原告木器厂诉称,蒋某的工资为按件计酬,其工种是排版工。出事的那天,她不按厂里规定的7点来上班,而是提前到厂。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充当滚胶工,不慎将左手卷入机器之中受伤。由于蒋某属私自提前上班,且“串岗”造成,因此不应当认定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请求法院撤销工伤判定结论。 审判:宝应法院认为,本案中,蒋某受到事故伤害时,虽然发生在原告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但因某的工资是按件计酬,且发生事故伤害时,与蒋某均处于工作状态的还有其他职工。因此,应认定蒋某的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工作。至于原告诉称蒋某是“串岗”劳动,并不影响蒋某是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伤害的定性。因而,法院之前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签合同受伤,算不算工伤? 案情:保安陈富(化名)自2007年9月5日起在我市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当保安,工作时间为22:00-6:00,未签订劳动合同。当年年底,陈富在上班途中被摩托车撞伤,造成颅脑损伤, 2008年1月20日陈富向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物业公司不服市劳动局认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物业公司表示,公司并未聘用过陈富当保安,也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他来小区当夜班保安,完全是公司职工沈某和陈富私下商定的,公司并不知情。因此,陈富出了交通事故,公司不会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因此认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没有道理。 审判:经查明,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物业公司职工郭某、吴某等所作的证明和调查笔录,都能印证陈富在物业公司上班且领取了2007年9月至11月三个月工资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市劳动局的证据能够证实2007年9月—11月陈富在这家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做保安并领取工资的事实,证实陈富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者以单位不知情否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推卸责任,对此,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一审判决,维持市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上班第二天就受伤算不算工伤? 案情: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日常工作的丁某(系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父亲),从而到原告处工作。哪知第二天下午,付某在用钻机给钢板打眼时左臂不慎绞入钻机,造成左臂受伤。江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付某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江都市政府作出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起诉劳动局至江都法院。 审判:江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付某与原告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与第三人付某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付某经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经理丁某未明确表示反对意见。而且双方当天已经就工资标准和工作内容进行了磋商明确,付某当日亦在原告厂里从事了原告安排的相关工作。事故发生当天,付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付某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精诚钢结构公司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付某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单位打架受伤算不算工伤? 案情:2007年5月一天,我市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章林(化名)跟公司的厨师胡杨突然动起了手。原来,胡杨(化名)的老婆 也在这家公司工作,刚被公司调整了岗位,胡杨夫妇对此耿耿于怀。胡杨就老婆工作调动的事与公司副经理发生争执,公司经理章某获悉后前来调解,也与胡杨发生争执,最后被胡杨打成轻伤。 此事过后,熟悉人事工作的章林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07年年底,公司所在区劳动部门据此认定章林的受伤为工伤。 审判:章林被认定工伤,所在的公司表示不服:这是打架中受的伤,怎么能算工伤呢?章林最初的调解行为尚可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但后来打架行为纯粹个人行为。于是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去年4月,行政复议依然认定为工伤。4月下旬,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劳动部门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但随后,公司主动撤销了行政诉讼。 实习生有望纳入工伤保障范围 正是因为工伤认定存在的争议引发了大量的诉讼,我市司法界人士认为,工伤认定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工伤保险条例》。而据介绍,近日举办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研”专家论证会,已经形成了部分完善的建议。 建议一:将实习生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纳入工伤保障范围 不能把实习单纯地看作是实习生的个人学业。实习生是国家的后备劳动力资源,通过对受伤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康复治疗,等于给国家增加了劳动力后备资源。因此,应该从国家战略的高度看待是否应该给实习生提供工伤保障的问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实习生纳入到工伤保障范畴。 建议二: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的适用条件 建议将机动车明确界定为机械动力驱动的车辆。此外,电动车虽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属于机动车,但其对处于上下班途中职工的安全威胁并不比汽车、摩托车小。把它引起的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排除在工伤事故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劳动者进行权利保障。 建议三:完善职业病的确认方式 我国法律法规目前确认职业病的种类采取的是列举方式,这种方式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比如一位液化气公司的送货员,经常要搬运液化气钢瓶上、下楼,日积月累,膝盖软骨组织严重磨损,导致行动不便。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一病变系工作原因所引起,但就因为这一病变不在职业病目录内,就无法对其予以认定。建议对现有职业病的确认方式进行改革,明确规定因工作原因所导致的器质性病变都是职业病。通过这一概括性条款界定职业病的范围,并适当扩大职业病的种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