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单方可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
释义 |
一、夫妻单方可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依照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共有财产的处分问题上,一方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共有人仅在该处分协议中签署自己的名字,其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如果共有人不仅在该处分协议中签署自己的名字也签署了其他共有人的名字,则该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是无权代理的行为和无权代理的行为均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对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得到追认,则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而对于拆迁方所提到的夫妻间的家事代理行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家事代理权仅指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对于本案中家事代理权并不能涵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事宜,故未经马先生的同意,其妻子唐女士的行为是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此外,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婚姻法》虽有明确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依照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二、对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维护权益。 1、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2、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3、实际上,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应当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并以此为据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可诉性是不言而喻的。被征收人一旦认为方案不合理,应当尽快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积极的寻找方案的违法之处以达到及时维护权益之目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夫妻之间对重大事情应当共同协商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的,当然如果是协商一致,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还是属于有效的。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夫妻单方可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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