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合同是谁和谁订立的合同 |
释义 |
一、保证合同是谁和谁订立的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 二、保证合同的注意事项 人情担保 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到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须由自己负连带责任时,悔之已晚。 贿赂担保 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无知担保 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三、保证合同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保证合同也就丧失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其责任方式为赔偿损失(《担保法》第5条,《担保法解释》第4条后端、第7条、第8条)。其赔偿范围是债权人相信保证合同有效但实际上却无效所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的赔偿。在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该信赖利益的赔偿表现为: (一)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准备接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债权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四)丧失得到合格保证人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保证合同是谁和谁订立的合同的全部内容了。综上可知,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合同,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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