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告知单的相关问题 |
释义 |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告知单 一、受理范围: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二、当事人提请受理的民间纠纷,由镇司法办公室代表镇人民政府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三、办事应提供的材料,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依据。 四、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以及镇人民政府已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不予受理。 五、未经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当事人应先经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六、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处理终结;特别复杂疑难的纠纷,可以延长一个月。 七、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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