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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孩子改姓,改不了生父的抚养义务
释义
    平顶山市的刘女士与前夫赵先生因感情破裂被法院判决离婚,两人的女儿妮妮随母亲一起生活,赵先生每月支付妮妮的抚养费450元。2014年12月,刘女士与王先生再婚,并让妮妮改姓王。赵先生知道后,表示:“女儿都不跟我姓了,我凭什么还养她?”遂拒绝再向刘女士支付抚养费。
    刘女士想知道,赵先生这样做合法吗?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赵先生是妮妮的生父,双方的父女关系不因赵先生与刘女士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清除,无论妮妮姓名是否变更,赵先生均有义务支付妮妮的抚养费。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赵先生拒付抚养费的话,刘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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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