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提供的是上海市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
上海市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政府采购法》、《合同法》之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采购项目描述 (一)甲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委托乙方代理采购。 (二)采购范围:甲方采购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复为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采购项目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需求表》。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与具体要求 (一)委托乙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 (二)委托乙方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专家评审、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专户支付款项的项目,委托乙方按要求向区财政局申请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条 委托期限 每一采购项目委托期限自甲方提交《政府采购需求表》起至项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完毕。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一) 甲方向乙方提供采购项目的详细技术规格和采购要求,并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部分负责。 (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的,甲方应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手续。需采购进口产品的,甲方应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三) 甲方保证采购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和与项目的技术衔接工作已经完成,将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并进行配合。 (四) 甲方对乙方制作的采购文件可以进行审核,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并对采购文件进行最终确认。凡是需要供应商响应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有关事项必须在确认的采购文件中明示,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执行。 (五)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采购其指定的货物和服务、或确定其指定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六) 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本委托项目的有关采购事项,应配合和参加乙方组织的现场勘测、采购答疑、开标等有关采购活动。如果乙方收到供应商质疑,甲方应配合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复。 (七) 甲方是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人员之一。甲方在投标或报价截止时间后一周内按规定委派相应工作人员作为评标或评审成员,准时参加评标或评审会,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八) 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三十日内,甲方应与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确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甲方拒绝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九) 如果采购项目需要,甲方应及时办妥按国家规定必须办理的有关手续或证件。 (十) 甲方负责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如合同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 (十一)甲方在采购过程中提出项目变更或项目终止或不履行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一)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合法的、规范的、明确的、具体的采购项目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经甲方确认后,在二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组织采购。 (二)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要求乙方采购其指定的货物,或者确定其指定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 乙方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和政策开展采购活动,及时向甲方沟通采购执行情况。如需要甲方配合的,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 (四) 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由乙方负责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邀请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申请。 (五) 如果乙方收到供应商质疑,乙方应在甲方的配合下于规定期限内答复。 (六) 乙方在投标或报价截止时间后一周内,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评标或评审会,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七) 乙方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确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采购结果,在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及时通知甲方。 (八) 甲方变更采购需求,使其采购金额超过财政预算资金的;或者不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采购。 (九) 乙方超越代理权限进行采购,或乙方未按照法定方式进行采购,致使采购结果无效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 乙方可对合同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抽查,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 因重大变故,并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终止采购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当提请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调解。 第八条 协议文本与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协议文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
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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