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旅行社未依约履行合同 违约责任该如何界定 |
释义 | 2012年4月,刘某与李某好友二人选择某旅行社前往南非游玩。协商后,该旅行社工作人员传真告知二人,团费每人12900元,押金每人30000 元,且告知从约翰内斯堡到香港的“转机时间略紧,请不要耽误时间”。之后,刘某、李某与该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行程时间共计八日,并列明在南非的具体行程表,其中包括“前往著名的鸵鸟园参观,午餐享用美味中式鸵鸟餐”、“沿途可参观12门徒,西蒙镇等”。但在南非旅游期间,旅行社未依约安排二人“前往著名的鸵鸟园,享用鸵鸟餐”、“参观12门徒,西蒙镇等”。在转机回香港途中,二人乘机由开普敦到达约翰内斯堡为11:40,而回香港的航班为12:50。二人未能按时搭乘该航班,在约翰内斯堡滞留一日后,自行购买机票返回香港。回国后,刘某与李某向旅行社索偿:未去约定景点参观要求赔偿 2000元,并退还60000元押金;要求旅行社赔偿自行购买返回香港的机票费用。后双方协商未果,二人向法院起诉。 问:刘某与李某是否能以旅行社违约为由获得赔偿?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纪蓉蓉律师认为: 首先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行社在二人旅游过程中,未依约安排其至三个景点参观游览,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00元,理由正当,法院一般会支持。 二人从开普敦乘机到达约翰内斯堡,因时间较短,未能按时转乘回香港航班的责任问题,法院一般会判定:在二人旅游之前,旅行社工作人员即向其明确表示,在约翰内斯堡“转机时间略紧,请不要耽误”,证明二人明知在约翰内斯堡转机时存在因客观原因(如线路不熟,语言不通等)导致无法转机的风险,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由旅行社承担。 二人回国后,该旅行社即应返还押金。鉴于该款项仍在被告旅行社处,故应由其返还并支付利息。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李杰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未依约安排二人“前往著名的鸵鸟园,享用鸵鸟餐”、“参观12门徒,西蒙镇等”,显然是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如未明确约定,则可依据二人的实际损失计算。 重点指出如下两点:一是虽然旅行社告知从约翰内斯堡到香港的“转机时间略紧,请不要耽误时间”,但游客是因为不熟悉旅行信息,才依赖旅行社。旅行社同游客签订合同,不仅承担保证前往景点游览的义务,也应当承担得以正常游览、往返的附随义务,以保证游客旅途顺利。旅行社强调的原因非不可抗力、非不可预料的原因,因此不能就此免除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二是损失应当包括二人未前往合同约定游览景点的游览损失2000元、转机费用等其他损失。二人押金 60000元,旅行社应当返还。另外,该押金具有定金性质,可要求旅行社双倍返还。 所以,张某、高某的索赔要求是合理的,应当得到支持。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苗湖波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旅游行程包括 “前往著名的鸵鸟园参观,午餐享用美味中式鸵鸟餐”、“沿途可参观12门徒,西蒙镇等”。但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未依约安排两游客参观以上景点,明显是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对“转机时间略紧,请不要耽误时间”作出提示,但这并不能免除旅行社安排接送游客的义务,也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除非旅行社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游客滞留约翰内斯堡,否则旅行社应当赔偿二人的损失。在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旅行社应当赔偿二人的损失并返还押金60000元。 引用法条: [1]《出境旅游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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