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望原认为打击公务员境外赌博尚需约束机制 对于公务人员赌博行为,相关的党纪政纪规范已经作了比普通人更为严格和完备的规定。如果公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或者用受贿款进行赌博,则应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些公务人员出境赌博的现象,以及由此引出的一系列腐败案件更是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如何正确运用刑事手段对此予以有效打击?刑事司法手段在遏制公务人员出境赌博中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带着上述问题,记者走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谢望原教授。 公务人员出境参与赌博,一般不能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近来,一些地方官员赴境外赌博的现象引起社会舆论和各界的强烈反响。对于赌博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对于出境参与赌博的公务员,能否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谢望原:虽然世界上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准许赌博的存在,但要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我国澳门地区就准许博彩业的合法存在,但对于赌博都有非常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值得注意的是,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公务员赌博大都严格禁止,如澳门的公务员除在春节等大型节假日外,平时是绝对不允许“光顾”赌场的,一旦发现,就要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就把赌博作为一种陋习严加禁止。我国刑法规定,以赢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但我国刑法对赌博罪的处罚比较轻,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至于公务人员参加赌博是否构成赌博罪,根据我国刑法,构成赌博罪必须是以赢利为目的,且符合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三种情形之一。公务人员到境外赌博,如果仅仅具备参与赌博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此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因此,对于公务人员出境参与赌博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境外人员在互联网上设置“赌场”,不宜以“聚众赌博”追究责任 记者:当前,跨境赌博行为又产生了一些新的方式和手段,如有的外国人以到境内组织旅游为名,召集国内人员到境外参赌;有的则是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开设“虚拟赌场”,行为人在境内就可参与境外赌博。对于上述情况,能否以“开设赌场”或者“聚众赌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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