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近日,赵德祥(化名)愁眉苦脸地来到烈山司法所:老伴去世,继子也已经成家,现在自己的单位效益又不好。以后要是没钱了,能要求继子赡养自己吗? 赵德祥和老伴是再婚,当时老伴的儿子跟随他们一起生活,一家人过着平淡而幸福的日子。继子结婚时,赵德祥和老伴给孩子的新房付了首付,并操办了婚礼。去年,老伴身体不适住进医院,家中的积蓄也全都用于给老伴治病,可惜还是没能留住老伴的生命。 对于赵德祥的忧虑,烈山司法所工作人员说,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两种,一种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才被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关系,彼此享有和承担自然血亲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育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赵德祥对未成年时的继子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彼此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若是赵德祥日后生活困难,那么他有权利要求继子尽赡养义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