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也犯罪 |
释义 | 非法进入他人网络账户,转走他人账户里的价值5000多元网络币,并将该币转换成网络游戏中的元宝或金币后通过淘宝网转卖牟利。近日,经永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安“网偷”第一案一审宣判,网上行窃的林某被判定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林某在《冒险岛》网络游戏作商人,并在游戏中倒卖一些玩家装备,通过自己在淘宝网中开设的网店赚钱,其从2011年9月份开始,先后多次从一店主为 “小猫”那里批发了《起点中文网》客户ID和密码,后用密码登录这些账号,并将这些账号内的价值人民币5717.88元“起点币”充值到与“起点中文网” 联合运营的网络游戏中,然后通过该网游相应角色,将“起点币”兑换成这个相应游戏角色中的元宝或金币,放到淘宝网上其所开设的网店内销售,获取了一定的利益。 法外解读 解读一:网络账户中虚拟财产算不算“财产”。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以盗窃罪论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 “财产”,在司法实践上,各地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各有不同,公诉机关认为,盗窃罪的侵犯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能够被控制和占有并且具有一定的价值,网络虚拟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财产属性,属现行法律,包括 《刑法》的调整范围。网络虚拟财产是需要通过支付真实货币购买的,而且存在着虚拟财产的换算机制,网络上对虚拟财产存在着公认的定价,可以进行自由交易,如本案中的 “起点币”就是可购买、可交易的。对于所有权人来说,这些网络虚拟财产也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这些全部财产权利。 解读二:虚拟财产价值如何认证。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券、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虚拟财产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其是具备价值的。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真实财物付出、市场交易,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目前财产价值的认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市场比较法,前提是市场上有比较的东西,通过比较能得出财产的价值;一种是成本法,根据持有人取得财产的劳动付出,评定财物价值。此案中虚拟财产价格的认证 ,采用第二种方法可以计算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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