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缔约过失责任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条,具体情形如下: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所谓假借也是一种故意。比如张某找李某订立合同,张某并没有成立合同的真实意思,他找李某协商订立合同,只不过是为了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违法目的。这就构成缔约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是指欺诈,订立合同时的欺诈构成缔约责任;履行中的欺诈构成违约责任。前者是缔约之际的行为,后者是合同成立之后履行阶段的行为。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违反强行性规定以及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都可以构成缔约过错责任。 (2)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当中有可能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就是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可能构成缔约责任也可能构成违约责任。《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保密义务也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三、案情简介 1、甲xx公司作为供方与需方乙xx公司所属的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彩管一厂签订了五份《材料、零部件认定协议》,约定:五种产品认定合格后,需方向供方出具认定结论通知书,作为量产供货的依据;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2、五份协议签订后,甲xx公司购置设备、模具,按要求组织样品生产。此后,双方当事人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协商提高了五种样品的单价。随后,彩x公司签发了两种产品的转量产会签表,认定xx公司生产的样品合格,同意转量产使用,但双方未订立量产供货合同。 3、自2004年8月至2005年初,星x公司向彩x公司提供零部件共180多万枚,彩x公司向星x公司支付了货款900多万元。后星云公司收到彩虹公司通知,要求自2005年3月1日起暂停产品供应。 4、彩x公司2005年度报告显示,彩管销量急剧下降,库存急剧增加,彩管价格大幅走低,企业经营困难。与此同时,零部件市场价格也同步下降。为降低彩管零部件的成本,其试图与星x公司协商降价30%,但双方协商未果。星x公司遂依据五份认定协议,以彩x公司违约为由向陕西高院起诉,该院判决:彩x公司对星x公司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予以接收;向星云公司支付款项388751元。 5、随后,星x公司以新的诉讼请求向陕西高院起诉,请求认定彩x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星x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上诉称: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彩x公司应当对未签订正式供货合同承担全部责任。最高法院作出(2008)民二终字第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星x公司败诉原因在于:彩x公司不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具体而言: 一、产品价格磋商过程中,彩x公司要求降价30%不属于恶意磋商行为。在彩管价格大幅走低,零部件价格也同步大幅下降的市场趋势下,星x公司所供应的零部件价格却远高于市场价格。于此情形,彩x公司与星x公司协商准备订立的正式供货合同中产品的价格,属于一种正当的交易磋商行为。 二、星x公司未事先看到的、彩x公司在二审审理中提交的《新材料认定细则》与双方未能订立正式供货合同之间没有联系,自然不可能成为影响供货合同订立的重要事实,继而星x公司“彩x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这一主张不攻自破。 三、五份认定协议并不具备供货合同的基础内容,且认定协议履行的目的只是检验星x公司所提供的试作样品是否达到彩x公司的质量标准要求,其零部件是否合格,是否可以作为量产供货的依据,故不能就此推定出双方必然签订正式供货合同。 综上,彩x公司不存在缔约过失行为,故不应当对未签订正式供货合同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3]《零部件认定协议》 [4]《新材料认定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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