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期满婴儿身体虚弱可否延长哺乳期 |
释义 | 国家规定产假九十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法律咨询: 您好,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法律网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部劳动安字[1989]1号规定:女职工哺乳期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相关法律知识: 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二十六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编辑推荐: 关于中国女性劳动权的思考 关于中国女性劳动权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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