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婚后给妻子买的首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案情简介: 陈某2001年与初中同学李某结婚。1年后,因经济压力陈某去广州打工,妻子李某爱漂亮,几年下来陈某给妻子买了总价值3万多元的首饰。 今年5月,陈某回家与妻子发生争吵,此后两人关系一直不和,并决定协议离婚。 陈某说,家里值钱的东西不多,他希望能和李某平分这些首饰,但李某却认为这些首饰是她的个人财产,夫妻俩为此争执不下。 【律师观点】 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这些首饰中李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即一些最经常使用,价值不高的首饰,可作为李某的个人财产予以尊重。 但同时“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断它的依据是,他人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无法体现物品的主要价值。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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