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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资房转让协议能否被判无效
释义
    集资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那么,集资房转让协议能否被判无效?集资房风险隐患,有哪些?跟随法律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集资房转让协议能否被判无效吗
    案例:6年前,乔某将自己在单位的集资房转让给了安女士,单位得知此事后责令其收回住房。然而,买主安女士却不肯退房,乔某遂诉至法院。近日,万柏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乔某与安女士的集资房转让协议无效,安女士返还住房,乔某返还集资房款并酌情补偿安女士12万元。
    
    2002年,乔某所在的单位兴建职工住宅,乔某享受单位福利出资15万余元分得一套集资房。2003年1月,乔某背着单位与安女士签订协议,约定安女士承担15万余元的集资款,尚无产权证的集资房居住权归安女士。安女士付清房款后,便一直居住在集资房里。2007年10月,单位发现乔某私自将还未获得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给他人,便责令其将集资房收回,否则单位将收回住房另行分配。乔某随后多次找安女士要房,但未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乔某在取得单位的集资房后,未经单位许可私自将自己并没有处分权的福利房转让他人,双方的协议违反了《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知道该房没有房产证,所以都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涉案房产6年以来的差价等因素,乔某应酌情给安女士一定数额的补偿。
    二、集资房风险隐患
    集资房,原是有关单位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利用自身闲置用地招集外单位集体或个人、本单位个人的资金,共同解决生产、生活用房而出现的。由于集资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价格差异,一些单位和个人便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建房规模,甚至公然借机牟取暴利,或采取欺骗手段,损害出资人利益,导致纠纷时有发生。
    兴建集资房的土地来源主要有:企业通过减免地价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用地;农村私人宅基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文教卫生、科研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
    兴建集资房的单位或个人通常打着“合作建房的”的招牌,却不能提供国土部门批复的合作建房合同,更不能出示预售许可证。与出资方签定的合同不是国土部门规定的文本,也不能办理公证手续。其承诺的50年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共有房产证,实际上只属于土地方,不可能转移到出资方名下。出资方权益并无法律保障。
    业内人士指出,除了产权没有保证外,由于集资建房的若干特性,决定了出资人还要承担下述风险:集资建房能否顺利完成,首先取决于资金的筹措情况。如果资金不能准确、及时地到位,工程进度便没有保障,工程进度延缓更加剧了资金筹措的困难。这样的恶性循环必然导致资金一去无归、工程遥遥无期的结局。而且,由于某些集资建房单位的暴利动机,选择施工队时只能是降低标准、拼命压价,甚至迫其带资建设,施工企业要生存,必然偷工减料,建筑质量难以保证。
    集资房通常较难形成规模,大多是一栋或二三栋楼,由于规模小,客观上造成管理配套难的问题。即使集资者有意完善,结果往往仍是力不从心。水、电、煤气管道的接驳,公共设备的维修等等,都需要相当的资金支持,即使是简单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也离不开资金,更不用提社区文化建设和其它体育设施配套、正规的物业管理等,这些都是集资者始料不及的,也是开发商不会考虑的。 购买住房,是人生一项重大的投资,许多消费者主要是由于资金问题购买了集资房,但即使是集资房也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动辄数万。集资房经常不能按期交货已属正常,最令人烦恼的是货不对板,而又投诉无门,由于集资房没有完备的法律手续,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行文至此,已接近尾声,希望大家对于“集资房转让协议能否被判无效吗”这一问题有一个详细的了解,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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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