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追索孩子抚养费的诉讼时效 |
释义 | 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抚养费追索权,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给付抚养费是父母保障子女生活、学习的基本义务,是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义务,而且子女未独立生活前,抚养费的支付具有持续不间断性,因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抚养费存续的时间上看,在被抚养人独立生活前,抚养人均有保障其生活、学习的义务,抚养具有持续性、不间断性,只要被抚养人尚处于被抚养期间,即便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仍有保护抚养费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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