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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拘留条件是什么?拘留的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一、拘留条件是什么?拘留的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里的拘留与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是有区别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二、拘留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三、拘留最长时间是多久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拘留最长37天;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同,侦查阶段最长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1个半月,一审(法院)两个半月,二审(法院)两个半月,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改变管辖的案件重新计算办案(羁押)期限,发现新(漏)罪的案件办案(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总的侦查羁押期限:(从被逮捕之日起到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四类案件: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以上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上述案件,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特别重大复杂案件 因特殊原因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此类案件羁押期限无明确固定期限。
    拘留的时间长短是结合有关的案情进行处理的,因此,自己需要知道有关的问题解决不仅仅是自己的权益维护那么简单,时间的问题,更多的是的法律上的限定,自己不能因为时间的问题,质疑有关的部门行政公正,但是更多的需要自己多加留意细节。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拘留条件是什么以及拘留的程序的相关内容。通过小编的详细阐述,看来大家已经对拘留的使用条件有所了解了吧。实践中,只要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具备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那么在经过审批后,公安机关就能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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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4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