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前夫主张婚前个人财产被驳回 |
释义 | 前夫主张婚前个人财产被驳回 因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五年后前夫被前妻告上法庭。近日,四方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尹某履行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约定的内容,即本市四方区一处房屋的购房款84153元由尹某与李某离婚时的住房补贴79560元及出让原福利房所得款14062元进行支付,余款9469元归李某所有。 据了解,尹某与李某同为一所大学教师,2003年6月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约定位于本市四方区一套住房归女方李某所有,购房款由双方当时的住房补贴和另一套福利房出让后所得款清付。如有结余,其款归李某所有。两人还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婚后无外债,无财产纠纷”。因上述两处房子都是尹某和李某所在工作单位的房产,按照学校房改工作的安排和进展,房改清缴工作直到去年才得以进行,但清缴时尹某却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为此,李某将前夫告上法庭。经查,尹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位于四方区的住房购房款为84153元,出让原福利房得款为14062元。离婚时,李某与尹某名下的住房补贴总额为79560元。 庭审中,李某要求前夫将住房补贴79560元以及出让原福利房所得款14062元共计93622元一次性具结四方区住房的购房款84153元,余额9469元判归她所有。而尹某则辩称,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协议中的住房补贴中有9145元是他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当一并处理。其他的同意协议内容,按照协议处理。另在婚姻存续期间,其名下存折有9556元,在离婚时存折在李某处,当时离婚时约定个人存款归个人所有,但被对方拿走了,一直没有给他,现他要求一并处理。 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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