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所有权证如何办理 |
释义 |
一、房屋所有权证如何办理 1、买卖双方须在房产交易后的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的必要材料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买卖双方在接到房地产交易所的通知后进行具体过户手续的办理,这个过程中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买卖双方身份的证件,并交纳手续费、契税、印花税。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二、房屋所有权的抵押 根据可以抵押的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所以房屋的所有权是可以抵押的。 三、房屋所有权纠纷的解决方法 房屋所有权产生纠纷的,可以按照确权之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确权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房屋所有权的纠纷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非财产类案件,未涉及具体赔偿和财务分割的,应当采取按件计征的等额收费,确权之诉的收费标准一般是300元/件。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对“房屋所有权证如何办理?”这个问题的简单解答。若您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求,需要准备齐全必要的资料,亲自到当地的房屋产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在经过房屋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后便可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零九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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