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享受的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
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享受的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参见: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 发布日期: 2003年11月7日 执行日期: 200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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