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的规定 |
释义 |
一、民法典关于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的规定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通常来说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只有承租人有权支付到期租金,清偿债务,履行合同,以防出租人以承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因为,若出租人解除合同,不仅承租人无权再占有该房屋,次承租人相对于出租人也属于无权占有,此时,出租人有权让次承租人腾退房屋,故此法律规定次承租人有权代承租人清偿拖欠的租金以及违约金,以保障其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719条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二、承租人的合同义务 1、承租人应按约定数额、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权。 2、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保护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正确地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 3、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5、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承租人的主要权利 1、使用权 按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占有、使用租赁物; 2、违约赔偿 对出租人违约(没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行为,或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的租赁物所有人依然有效。承租人因工作需要,并事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租赁期内,可以将租赁物转给第三人承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民法典关于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来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租赁的费用,如果由次承租人支付的,应当及时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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