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有哪些基本分类 |
释义 | 保险合同有哪些基本分类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二)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金的的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属于非补偿性保险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属于非补偿性保险合同,因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标的的人的生命和健康难以用价值衡量,也是无法赔偿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通常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当危险事故发生时,有保险人按照事先确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责任。 (三)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仅承担特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是合同列举的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危险。 (四)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 个别保险合同是指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是指以多数人或多物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五)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 特定保险合同是指以特定的保险标的订立的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是指没有特定保险标的,仅在一定标准所限定的范围内,泛指某类保险标的而投保一定金额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以上内容由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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