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定质权是什么法律行为 |
释义 | 一、设定质权是什么法律行为 设定质权是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的设立情况如下: 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设定质权的背书属于什么 设定质权的背书属于质押背书。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 ![]() 三、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 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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