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离婚的债务怎么处理? |
释义 | “假离婚”的闹剧每年都在上演,有人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有人真的避开了债务“东山再起”。暂且不论离婚变成真离婚的时候债务人是不是会后悔。但是,假离婚真的能成为躲债的万能保护伞吗?答案是不能的。那么对于假离婚的债务应该怎么处理呢? 民政部门介绍,近年为逃债而办假离婚的现象也是越发的普遍。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原则上应对其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实行平均分割。而有些人办理离婚,却将全部财产留给一方。看起来至情至义,但是这些人中就有不少是把离婚当作逃避债务手段而办假离婚。下面看看案例给大家分析一下假离婚债务是如何处理的? 一、案例回顾: 2016年1月14日讯,据报道,有一对夫妻为了躲避债务,30多岁的张峻就和妻子商量假离婚,于是将自己全部的财产,包括朝阳区的住房、几十万的现金、价值20万左右的汽车、公司的股份全都给了妻子。而自己还要抚养5岁的女儿。假离婚之后生活似乎并没有改变什么,依旧一起回家居住。但是之后偶然的一次机会,张峻从女儿的口中得知妻子最近时常和陌生的男子约会。于是就质问妻子,结果妻子翻脸不认人,称二人已经离婚了,自己可以交新的男友。之后男子在起草了一份新的离婚协议,觉得自己之前的假离婚不作数,应该重新分配财产。 但是之后在工商部门查询,自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都成了前妻了。结果一次假离婚也成真了,还将一个富老板打回了穷光蛋的地步。 二、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无论是通过行政或诉讼程序离婚的,应当先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如债务人在离婚时先分割共同财产,从形式上,对共同债务明确为一人偿还,而实际上义务人因无偿还能力,而使债务难以清偿,那么,这种民事行为既违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债务清偿的程序和原则,又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民事权益。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假离婚并非是行为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即“离婚”是假,规避法律是真。所以,根据婚姻法可以看出,通过假离婚来规避债务是无效的。 三、怎样正确审理和执行此类假结婚逃避债务案件 1、执行此类债务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的程序离婚,法律文书对债务清偿确有错误而难以执行的,应中止执行,提请审委会研究对原离婚案件进行再审,重新进行债务负担的确认。 如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离婚,在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就已对债务案件审结,应当认为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债务是债务人夫妻的共同债务。若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躲债在外时,可以将原为夫妻共有的现为一方占有、使用的财产进行查封,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抵债。 2、如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已经“离婚”,并且分割了财产、未能偿还债务,或是确定债务由一人偿还,但义务人无偿还能力,后来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将被告的原配偶列为本案的义务主体的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分割财产,未清偿债务或隐瞒债务事实或明确债务由一方承担,但一方并无偿还能力,在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重新对债务清偿作出判决。无论适用什么审判程序,都要明确双方对原共同债务承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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