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维护宪法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 |
释义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是保证实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根本性体现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涉及的是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因此,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宪法,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是宪法的实施。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就必须要提高党实施宪法的能力与水平;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宪法作为法治核心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推进宪法实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以及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作出了回应。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立法也要主动适应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方面,要将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及时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实践条件还不成熟的改革,也需要有法的依据,立法未能跟上时,则根据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对改革作出授权。立法本身也要强调其对未来一定时期的改革与发展有引导功能,以更好发挥实现法治的引领和规范的作用。 以国家权力结构的科学合理配置来落实宪法的实施。依法治国,实施宪法需要处理国家权力的配置关系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需要把握好党的执政权与国家机关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应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一大贡献就是对国家权力结果进行了科学合理的配置。《决定》对执政权与国家立法权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强调了党对于立法工作的领导,但领导并不是替代立法权。党中央在宪法实施中,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建议,具体的修改权由全国人大来行使,体现了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地位。涉及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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