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添附物的物权归属 |
释义 | 一、添附物的物权归属 添附物的物权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二、物权的主要特征 物权的主要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 三、物权的基本分类 法律网提醒您,物权的基本分类: 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 2.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3.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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