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投资仲裁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国际投资仲裁包括哪些 仲裁成为解决投资争议最常用而有效的手段。仲裁有国家仲裁与国际仲裁,有临时仲裁与常设仲裁。临时仲裁指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协议直接指定仲裁人,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争议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常设仲裁指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有固定组织和仲裁规则,有的还备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能为当事人提供较多的仲裁方便,具有稳定性。一般倾向于利用常设仲裁机构处理争议。常设仲裁机构有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在国际上较有声誉的国家仲裁机构,有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投资争议,一般采取在东道国仲裁机构仲裁,但也可根据当事人同意选择第三国仲裁或提交国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常设机构,有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已为不少国家和地区仲裁机构所采用,有较大国际影响,但无仲裁机构。 投资争议仲裁程序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而开始。仲裁协议指当事人关于仲裁的合意,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或事先在投资契约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双方同意将争议交付仲裁。仲裁协议有排除司法管辖的效力。仲裁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规则、适用的法律及裁决的效力等。此外,提交仲裁的依据,还见之于国内立法规定及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选择并适用什么法律作为仲裁裁决的准据法。 ![]() 二、通常有下列几种选择: ①国内法,包括东道国、投资者本国或第三国的国内法;②国际法;③一般法律原则;④公-允与善良原则。关于法律的适用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当事人在投资契约中约定。如契约没有订明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则适用与投资契约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适用仲裁地的法律,或缔约当事人任何一方国家的法律,或适用国际法。一般以适用东道国法律较为允当。仲裁裁定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三、国际投资有哪些分类 1、公共投资和私人投资,前者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以及国际组织为一定的社会公共事业所作的国际投资;后者则是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为其自己的赢利目的所作的国际投资。 2、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前者常指为期5年以上的国际投资;后者则常指5年以下的国际投资。 3、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前者指以取得或拥有公司、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或者以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为直接目的国际投资;后者则是指仅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形式的资本增殖为直接目的的国际投资。 一项投资是否构成直接投资,关键是看它的投资者是否能有效地控制或参与管理作为投资对象的公司、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换言之,区分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基本标志,是投资者是否对其所投资的公司、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拥有有效控制权或是否能够参与其经营管理决策。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国际投资仲裁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但我们中国对国际投资仲裁的理解为,这一类纠纷属于行政争议,肯定是不具备有可仲裁性质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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