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
释义 | 导读:出卖人是通过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的人。那么,出卖人享有哪些权利,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呢? 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享有以下权利: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图纸等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4)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6)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8)出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 买卖合同成立,出卖人应按合同的约定移交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双方经协商约定达成一致,在买受人交付了价款后,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使买受人不仅实际取得了标的物,而且实际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转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方式办理。 2、确保标的物无瑕疵。 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被第三人以出卖前的任何理由追索,如果发生该标的物因第三人有追索权而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3、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 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款支付给出卖人货币,是以单价乘以数量确定下来的,出卖人收取了该数量的价款,就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少交,是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买受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当补足,并承担违约责任;标的物的单位价额,是标的物质量的金钱价值,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是确保出卖人获得收益的保证,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不得降低质量档次交付标的物,因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质量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出卖人承担。 4、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合同约定的期限,是双方协商约定的,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出卖方应按期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方发生了某种事先未预料到但不是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需要延期交付标的物,应事先征得买受方的同意,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知识总结:出卖人按合同约定认真全面履行义务,是买卖合同顺利实施的基础,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与买卖合同出卖人相关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出卖人的取回权 出卖人的取回权 出卖人的处分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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