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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及条款
释义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自去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成为法定强制保险,名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强制三责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当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里所说的第三者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因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产生的责任,或者因车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责任等,不属于第三者责任。该责任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其他性质的责任,并且保险与保险车辆有关。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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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