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业限制单方解除要补偿 |
释义 | 2006年,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并于公司签订一份《不竞争与保密协议》。其中约定在规定时间内,雇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雇主的任何竞争者工作,而雇主依据当地法定标准向雇员支付补偿金。 2013年10月,王某提出离职申请。11月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11月18日,公司向王某寄送通知,载明公司放弃对王某的竞业限制要求。后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官点评】竞业限制协议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以后,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决定是否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且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金,具体金额应为三个月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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